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3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正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甲。法定代表人王奔,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俊辉,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执行青岛正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鲁0213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因此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鲁0213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明好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黎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