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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822执5号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822执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89年8月5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勐海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拉祜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勐海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6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合计9,650.00元。自动履行4,6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仔 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