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钦翔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北京堂社区**。
法定代表人:游旭彬。
被执行人:尹川,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车丹,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钦翔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尹川、车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820622.34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道全
审判员 周 兴
审判员 钟 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涂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