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825执979号之二

岳曼、刘祥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岳曼;刘祥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9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岳曼,又名岳漫,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刘祥善,又名刘三,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豫0825执9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祥善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H×××**奥迪牌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祥善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H×××**奥迪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海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