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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民初1393号

吴瑞林与魏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瑞林;魏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2民初1393号

原告:吴瑞林。

被告:魏小霞。

原告吴瑞林与被告魏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吴瑞林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瑞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吴瑞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启庆

人民陪审员  张锁林

人民陪审员  荆翠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小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