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2民初1393号
原告:吴瑞林。
被告:魏小霞。
原告吴瑞林与被告魏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吴瑞林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瑞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吴瑞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启庆
人民陪审员 张锁林
人民陪审员 荆翠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小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