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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执50号

浠水县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浠水县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5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28549220。

法定代表人:戴细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锦绣花园趣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0155235Q。

法定代表人:梁俭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鄂11民终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71400元及违约金45678.1元,负担本案受理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315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其它财产。3、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的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地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所在地的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浠水办事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单位没有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5、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锦绣花园趣园****进行调查,该物业管理中心证实: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租住此处,现已搬迁,下落不明。6、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将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广州粤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南豫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