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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9民初2411号

董孟森与董振龙、董振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孟森;董振龙;董振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2411号

原告:董孟森,男,194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董振龙,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董振海,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董孟森与被告董振龙、董振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董孟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孟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新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伊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