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2411号
原告:董孟森,男,194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董振龙,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董振海,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董孟森与被告董振龙、董振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董孟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孟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新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伊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