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3执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志平,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大坪玉成居委会****。
被执行人:陈德文,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农丰村岩山组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平与被执行人陈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3执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宋 炎 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文韬
书记员周彦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