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42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广玉,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一年,于2011年9月3日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广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广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6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曹广玉在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鲁A5××××小型轿车沿唐王山路东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三涧溪村路口时,被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遂将其带至章丘区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备检。经检验,曹广玉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2±6.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广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查获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被告人曹广玉的供述,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广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曹广玉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广玉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广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广玉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广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克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