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8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日,大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3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寺庄村高新区。(实际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50W5Y。
法定代表人:张慧盈,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428。刘俊勇与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陕0581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俊勇支付欠付的工资525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刘俊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该公司无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等,查询到该公司账户上的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故对其账户上的存款予以轮候冻结。3、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三辆车,另案对其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暂时无法处置变现。4、在被执行人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相关人员表示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职工都已经解散回家,办公场所现已人去楼空,该公司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5、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6、于2019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2019年6月24日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52520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春荣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建奎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