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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1133号

景某甲、商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景某甲;商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景某甲,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商乙,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景某甲与商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2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