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景某甲,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商乙,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景某甲与商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2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