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6民初2759号
申请人:张云,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尚冬生,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武汉鑫夏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大道**巢上城御墅******。
法定代表人:陈洪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宝玉、梁贝,湖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鑫夏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广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武汉鑫夏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云于2017年5月6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第八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武汉鑫夏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武汉鑫夏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大道9号巢上城御墅17栋二单元101室,故该案由我院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