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01民初1244号
原告:个旧市盛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红旗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娜,个旧市盛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畅,女,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原告个旧市盛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个旧市盛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桂传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施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