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2786号
原告: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济南市,李某收,134。
法定代表人:刘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某,男,汉族,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吕某,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收件人刘某某,1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某,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对原告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吕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做出(2018)鲁010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判决书正文第1页中的“(2018)鲁0102民初2786号”更正为:“(2019)鲁0102民初2786号”。
审 判 长 罗 琳
人民陪审员 胡丽颖
人民陪审员 官秀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