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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4执恢54号

弥季刚与孟国强,罗文虎,马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弥季刚;孟国强;罗文虎;马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弥季刚,男性,汉族,1984年02月0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罗文虎,男性,汉族,1975年06月24日出生,住铜川市耀州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马海军,男性,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铜川市xxxx公司,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孟国强,男性,汉族,1976年11月07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季刚与被执行人罗文虎、马海军、孟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204执50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0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303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854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海军名下银行存款19164元、扣划被执行人孟国强名下银行存款1037.65元、扣划被执行人罗文虎名下银行存款21114元,申请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因被执行人孟国强下落不明,且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被执行人马海军的工资每年扣划一次;罗文虎承诺自2019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向申请人弥季刚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西安未央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8001)偿还案件款1500元,直至所有案件款清偿为止。本案申请标的130316元,已到位标的34347.6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854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204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常连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