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602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吴长龙与被执行人马剑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长龙;马剑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吴长龙,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马剑超,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长龙与被执行人马剑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3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15000元,本案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吴长龙自愿放弃。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602执13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聂登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