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428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乐分理处,住普格县新建南路**。
被执行人:格尔日伙,男性,1966年2月17日出生,普格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乐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格尔日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格尔日伙外出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3428执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期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