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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执914号

(2019)湘1126执914申请执行人徐国良与被执行人蒋庚生、蒋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国良;蒋庚生;蒋贵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徐国良,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被执行人:蒋庚生,又名蒋四,男,l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被执行人:蒋贵生,男,l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徐国良与被执行人蒋庚生、蒋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6民初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至2019年6月2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15821.26元。本院依法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已冻结并扣划15821.26元。本院向有关部门发出传统查询协查通知,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本院反馈的信息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6民初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