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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破3号之一

重庆市九龙坡区荣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当事人
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破3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19年5月5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勤勉忠实履行了管理人的职责。在财产接收和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发现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库达公司”)的财产仅有银行存款26.65元,该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程序已产生的公告费、邮寄费等破产费用,请求终结银库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银库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银库达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人债权为24929616.43元,已产生的破产费用为3000元,而其现有的财产为现金26.65元,无对外应收债权。银库达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宣告重庆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被申请人重庆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晶

审判员姚芳

审判员刘衽伟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聂源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