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破3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19年5月5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勤勉忠实履行了管理人的职责。在财产接收和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发现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库达公司”)的财产仅有银行存款26.65元,该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程序已产生的公告费、邮寄费等破产费用,请求终结银库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银库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银库达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人债权为24929616.43元,已产生的破产费用为3000元,而其现有的财产为现金26.65元,无对外应收债权。银库达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宣告重庆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被申请人重庆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晶
审判员姚芳
审判员刘衽伟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聂源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