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405号
原告:王明军,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
被告:嘉峪关市鑫源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安环南98号楼下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艳。 原告王明军与被告嘉峪关市鑫源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明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明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