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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3405号

王明军与嘉峪关市鑫源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明军;嘉峪关市鑫源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405号

原告:王明军,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

被告:嘉峪关市鑫源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安环南98号楼下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艳。 原告王明军与被告嘉峪关市鑫源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明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明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