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石筱立,男,苗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代理人:张红英,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张讲竹,女,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7日经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筱立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讲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其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张讲竹名下车牌号码为粤M×××**号车辆一辆,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2019年5月21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张讲竹名下有一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BOBO国际1819号房屋(权证号:00××**),但该房屋已有抵押,暂无法处置;2019年5月23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传唤被执行人张讲竹于2019年5月16日到庭,被执行人张讲竹到庭,其称因工地无法开工,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欠款。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张讲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7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3839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3839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荆 钊
审判员 沈文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庄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