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1民初3438号
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湘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润,住恩施市。
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向润已缴纳物业费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