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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执1424号

(2019)湘1126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与王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王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街道九嶷中路**。

负责人:高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馨元,女,该支行行长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琼辉,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王佩,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1126民初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