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街道九嶷中路**。
负责人:高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馨元,女,该支行行长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琼辉,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王佩,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1126民初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