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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5民初1583号

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25民初1583号

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康桥社区邮政新村。

法定代表人:罗凤斌。

被告:陈良国,男,1961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志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