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8707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亚大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守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宇轩,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超君,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罗汉庄村张婆冲组**。
被告:鲁某,女,汉族,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罗汉庄村张婆冲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张某、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