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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保144号

郑明英与丁义层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郑明英;丁义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保144号

申请执行人:郑明英,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居民身份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郑明江,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号XXXXXXXXXXXXXXXXXX,系申请人郑明英之胞弟。

被执行人:丁义层,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郑明英与被告丁义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做出的(2019)陕0902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郑明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丁义层银行账户有存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丁义层的银行存款以3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账户信息详见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张 玉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蒋 少 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