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1227号
原告:陈安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左营乡陈良村
被告:陈巧福,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成武县天宫庙镇开发区嘉豪服饰公司 原告陈安上与被告陈巧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安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安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安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