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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6民初1227号

陈安上与陈巧福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安上;陈巧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1227号

原告:陈安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左营乡陈良村

被告:陈巧福,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成武县天宫庙镇开发区嘉豪服饰公司 原告陈安上与被告陈巧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安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安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安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