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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8执恢133号

靳荣斌与姚会珍,姚满牛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靳荣斌;姚会珍;姚满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靳荣斌,男性,汉族,1971年12月0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姚满牛,男性,汉族,1960年05月0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姚会珍,女性,汉族,1959年03月0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靳荣斌与被执行人姚会珍,姚满牛人格权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171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24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60元、执行费150元。被执行人姚会珍,姚满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靳荣斌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案件款5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信息,均未查到有价值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其再回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8执恢1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润前                                                          二0一 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婷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