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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5民初366号

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志光、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6-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志光;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5民初366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大洋冲沙仔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516633965。

法定代表人: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宗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乃明,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光,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芝,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大洋冲(染色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86843294B。

法定代表人:欧权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芝,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光、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430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兆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小卓

书记员谭金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