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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827财保27号

丽水市蒋氏水电金属构件安装厂与和静县科克乌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丽水市蒋氏水电金属构件安装厂;和静县科克乌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827财保27号

申请人:丽水市蒋氏水电金属构件安装厂。住所地丽水市。经营者:蒋土法,男,汉族,籍贯浙江省丽水市,系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丽水市。

被

申请人:和静县科克乌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章明政,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丽水市蒋氏水电金属构件安装厂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和静县科克乌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和静县支行账户×××工程款689625.82元,并提供被申请人有关财产线索。申请人丽水市蒋氏水电金属构件安装厂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689625.82元为保全标的额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利害关系人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现申请人丽水市蒋氏水电金属构件安装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和静县科克乌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和静县支行账户×××工程款689625.82元。案件申请费3968.13元,由被申请人和静县科克乌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费申请人丽水市蒋氏水电金属构件安装厂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锦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