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2490号
原告: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6677395242。
法定代表人:孟运苍,该中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园园,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宏伟,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李晔,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与被告霍宏伟、李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178.5元,由原告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跃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