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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2490号

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与霍宏伟、李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霍宏伟;李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2490号

原告: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6677395242。

法定代表人:孟运苍,该中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园园,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宏伟,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李晔,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与被告霍宏伟、李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178.5元,由原告石家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跃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