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 0112 执恢762号李某某、郭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劳务纠纷一案,(2012)未民一初字第 00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某某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将案件款支付给本院,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单某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8 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 0112 执恢 7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