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1561号之二被执行人訾红霞,身份证,4108251971********,温县赵堡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5执1561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6月25日向被执行人訾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訾红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訾红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0151012497237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7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得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