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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3399号之一

李双、陈建锋、蒋红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双;陈建锋;蒋红玉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双,女,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代理人:程树林,系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蒋红玉,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陈建锋,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李双与被执行人蒋红玉、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蒋红玉、陈建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362563.33元,并支付以362563.33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李双,被执行人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687.75元。因被执行人蒋红玉、陈建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蒋红玉、陈建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蒋红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陈建锋名下登记有粤Y×××××号牌汽车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街道xx路x号xx花苑x座xx房、xx花苑x区负一层xx车位,此外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前述房产现由佛山市xx人民法院及佛山市xx人民法院处置,根据申请,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及5月29日向佛山xx法院及xx法院发函参与分配;前述车辆本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建锋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本案均已轮候冻结。经调查,被执行人蒋红玉、陈建锋现不知所踪,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对蒋红玉限制高消费,同年5月30日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陈建锋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