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3198号
原告:王文强,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赵立军,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丁文杰,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王文强与被告赵立军、丁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王文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文强负担。
审判员 金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