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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3198号

王文强与赵立军、丁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强;赵立军;丁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3198号

原告:王文强,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赵立军,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丁文杰,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王文强与被告赵立军、丁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王文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文强负担。

审判员  金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