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4民初872号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鼎泰学生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马石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55674936A。
法定代表人:温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武,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波,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霞,女,1995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鼎泰学生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鼎泰学生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鼎泰学生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鼎泰学生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敬也丁
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
人民陪审员 莫顺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冯秀萍
书 记 员 徐 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