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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行审235号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与牟小伟其他非诉执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牟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13行审235号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住所地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百合收费站旁。负责人刘声跃。被申请人牟小伟,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牟小伟行政处罚一案,2018年12月18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杨 竞

人民陪审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张仁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