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81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张必武,男,196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张坚,男,198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张必武与被执行人张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8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张必武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张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文书,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坚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坚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张坚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
三、通过电话联系、询问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张坚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张坚同意协商处理分期支付,但一直未履行义务。
四、已向被执行人张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拟终本前,本院已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必武面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整措施、被执行人张坚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68270元,尚有68270元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681执1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必武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志
审判员 王凤鸣陪审员 胥 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