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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524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蔡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利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524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 该分行行长:林道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涛,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燕超,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利君,女,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蔡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普通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审 判 长  关 熠

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

人民陪审员  韦京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覃国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