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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2执593号

王道杰、王进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道杰;王进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王道杰,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王进明,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金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道杰与被执行人王进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情况如下: 1、2019年04月0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2、2019年04月03日至2019年06月24日本院共提起3次网络查控,查询的范围包括金融机构、股权等,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于2019年04月04日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了其名下的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情况。 4、本院于2019年06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06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终上所述,经法院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慧颖

审判员  王从侠

审判员  王成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化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