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民初1268号
原告:尚小连,女,汉族,1963年11月06日出生,住址:惠州市城区。
被告:曾建生,男,汉族,1967年08月1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连平县。
原告尚小连与被告曾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小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建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起诉称,曾建生在2017年6月19日以承包工程资金不足,向我借人民币陆万元整(Y60000),有借条为证,当时口头承诺借期三个月,利息每月600元,还答应帮我在惠州买社保三个月后,叫他还钱,他一推再推,然后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到,我孤苦伶仃一个人辛辛苦苦积攒了那点钱,那是我的血汗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1.请求法院判曾建生还借款人民币陆万元(Y60000)和利息9000元(利息暂计对2018年12月20日)。2.曾建生承担本次诉讼费。被告曾建生为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婚介所认识相处,2017年6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6000元,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有曾建生身份证号码:借到尚小连身份证号码:人民币陆万元正小写(60000元);每月利息600元;每月一至三号付给。”,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按指模。被告借款后,原告催收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已偿还8736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主体身份信息、《借条》、证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原告借款给被告,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偿还的8736元是本金还是利息问题,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条》,每月利息600元,从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共计10800元,被告还款未超过所欠利息,故应认定被告偿还的8736元为利息。截止至2018年12月20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利息2064元(10800元-8736元),该利息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建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尚小连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64元(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本息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尚小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3元(原告已预交763元),由被告曾建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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