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1163号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涛,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军,男,任该公司职工。
被告:温家兴,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岐山县五丈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家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温家兴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诉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温家兴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红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