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5236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粤财大厦首层**。
负责人:赵晴,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芳,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政,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毅华,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与被告祝毅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38.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负担。
审判长 唐 娜
审判员 肖 汉
审判员 罗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昇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