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112执466号

金省清、刘健亮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省清;刘健亮;临沧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金省清,女,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刘健亮,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临沧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584816088N。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云州新区瓦窑坝。

法定代表人:刘健亮。申请执行人金省清与被执行人刘健亮、临沧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3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省清与被执行人刘健亮、临沧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从2019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还款5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款项还清。并且申请执行人金省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