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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5民初3296号

常先华与孙胜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先华;孙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05民初3296号

原告:常先华,女,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胜利,男,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常先华诉被告孙胜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原告常先华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胜利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先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先华撤回对被告孙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88元,减半收取38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亚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