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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9执396号

(2019)湘1129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周夏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9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967359224XW。代表人:熊江辉,男,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美清,女,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周夏平,男,1981年1月11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湘11民终2681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夏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23日起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周夏平无银行、证券、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2019年4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夏平的不动产信息、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夏平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5日,本院在被执行人周夏平所居住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社区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周夏平的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夏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5171.4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江平

审判员  吴木东

审判员  李彦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昌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