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3329号
原告: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第******。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亚,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住湖南省宁乡县v>
被告:钱爱农,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v>原告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爱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钱爱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爱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松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