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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民初3329号

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与钱爱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钱爱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3329号

原告: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第******。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亚,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住湖南省宁乡县v>

被告:钱爱农,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v>原告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爱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钱爱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爱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菲思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松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