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1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贤明,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铁**。
被执行人:范腊梅,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铁**。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贤明、范腊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贤明、范腊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21执438号对李贤明、范腊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迪松
审 判 员 叶云海
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