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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1执438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贤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贤明;范腊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1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贤明,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铁**。

被执行人:范腊梅,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铁**。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贤明、范腊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贤明、范腊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21执438号对李贤明、范腊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迪松

审 判 员  叶云海

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