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9198号
原告:陈宝立,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武,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怀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告:高早花,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宁,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宝立与被告赵怀强、高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玉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昱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