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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2民初9198号

陈宝立与赵怀强、高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宝立;赵怀强;高早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9198号

原告:陈宝立,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武,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怀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告:高早花,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宁,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宝立与被告赵怀强、高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玉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昱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