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1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关于杨某某诉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梁某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梁某某欠款20968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一、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本院通过舞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于2019年6月25日,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0481执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梁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垒
审判员 杨洪波
审判员 尹红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海松 更多数据: